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教学规范(试行)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或是训练某种技能,它一般与课程相结合。实验按照课程设置方式分为实验课程(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指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两种类型;实验类型可分为基础性/验证性/演示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训练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方法和基本技能及专业技能;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及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以实验指导教师为主导,与实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国有资产与设备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合理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不断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完善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机制,保证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最优组合,实现培养计划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及实验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验教学的运行管理,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实验教学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实施及实验中心的日常管理,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自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对实验课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时间、实验课学分等单列,以便组织和安排实验课程的教学。
第七条 实验课程可与理论课程配合设置,如实验独立性较强、学时较多(36学时以上)的,可设置独立的实验课程。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吸收教学改革和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学院可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设选修实验课和创新创业型实验课,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指导材料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各二级学院应结合课程的实际情况,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目标,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实验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课程类型、是否独立开设实验课程、课程学分/周学时(实验学时数、实验学分)、实验项目数、适用专业、开课学期;
(二)实验课程性质: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作用;
(三)实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实验课程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四)实验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教材体系特点及具体要求、实验课程所讲授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范围;
(五)实验项目、内容及学时分配: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必作与选作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所列实验项目符合实验教学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和能力培养、实验类型力求典型全面、反映现代科技或职业技能水平、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明确每个实验项目使用的设备组合、软硬件条件以及实验所需的耗材情况;
(六)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第九条 实验类型包括基础性/验证性/演示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综合性实验是指学生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在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对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若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包含同一门课程中3个以上的知识点;或实验内容不仅涉及本课程知识,而且与相关课程的知识相结合,包含不同课程中3个以上的知识点,则该实验可被认定为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实验原理设计实验方案,并运用已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设计性实验可由教师给定题目,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或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也可由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到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开设至少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验课程认定为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课程。设置实验要适合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学生的要求,坚持“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原则,实验内容既要有注重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的基础内容,又要有一定比例的以培养能力为主、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条 独立实验课必须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开设的课程,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教材和实验仪器设备;要配备合格的实验指导教师;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新开实验项目要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方可向学生开出。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学校统一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规范编制,并按照课程归属二级学院汇编;教务处负责汇集、编印、发放。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二级学院、实验中心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课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签字及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和签字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需要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没有合适的实验教材时,要精心组织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相关实验教学资料。验证性/演示性实验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主要内容有: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环境介绍;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与使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与测量方法;原始记录要求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对于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应写上要点提示,具体方案由学生自行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二级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的院领导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其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质量。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有关的文件、资料、教材、规章制度等,实验室要作为实验室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制定的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文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应保持相对稳定。各二级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按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课程的,须提前一学期由所属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实验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由教务处审定批准后的实验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应指定实验主讲教师,并配备实验指导教师队伍,从实验教师队伍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选择对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都熟悉的教师担任实验课主讲教师;
(二)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教师;
(三)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
(四)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及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做,经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审查认可后,才能正式指导实验;
(五)实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在当学期末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并落实实验课程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编制下一学期实验课授课申请计划(提出批次要求),经专业负责人审批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开学后2周内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计划填写实验课安排表并统一交到各实验中心。各实验中心根据实验计划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编制实验实施计划(细化到每一批次实验),并交一份完整的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施计划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核算教学工作量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验仪器设备实际情况安排实验分组及人数。每批次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突破30人,涉及操作复杂、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实验,各二级学院还应适当增配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每名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人数以一个自然班为宜(不突破60人),如果突破必须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担任指导教师。凡要求1人完成的实验项目应做到实验设备1人一组,对需要多人完成的实验,应以能满足实验最低要求的人数分组实验。因实验设备数量较少的,应分批次安排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要组织并做好实验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加强实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实验课程按计划顺利开出。各实验中心要落实专人负责《实验教学运行记录本》上每次所填写的实验教学开展情况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进度表准备实验条件,提前准备好仪器设备,涉及贵重精密仪器的,指导教师应事先试作,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实验指导教师对每次开设的实验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两周将要作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学生进行预习。实验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按照《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的相关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在场巡视指导,检查学生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教学指导中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因材施教,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违反操作规程、不接受教育的学生责令其停止实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照学校有关教学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撰写实验教案。在实验前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准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进行评价并记录评价结果。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整理仪器设备及用具,填写相关记录,老师填写《实验教学运行记录本》。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并做好实验报告成绩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不合格者,应让其重做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律用红色的圆珠笔或钢笔批改,实验报告必须体现批改痕迹,指出错、漏。若无错误,须打“√”号;实验报告批改原则上应有评语,且必须有指导教师的签名和批改日期。实验报告有抄袭或弄虚作假者,成绩以零分计。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一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取多元评价方式对学生实验成绩进行考核,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评价,考核过程贯穿整个学习过程,包括预习报告、实验操作、平时考核、实验报告、期末考核、自主设计实验等,要记录各环节的成绩作为实验总评成绩的依据。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考试,并以期末实际操作考核和平时成绩相结合计分,考查学生学习的全过程。
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可参照上述办法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入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核。
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2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对旷课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其实验成绩为不及格。
第五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合理构建。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照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在申报学校优秀课程建设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重视并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至少每学期开展三次实验教学研讨活动,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通过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培养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突出学校应用型才培养的定位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要创造条件,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三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开自选实验项目。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课件教学,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相结合。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以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设备和人力资源条件充分的实验室,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可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工作,并创造条件对外开放。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对经评估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由二级学院进行认真总结,寻找差距,整改提高;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机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和自评,特别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日常检查与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定期归纳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规范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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