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教学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01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逐步形成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我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师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教学实验室都要力求采取多种模式对本科生和专科生进行课外开放,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

第四条  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自主学习、自拟实验项目、设计、综合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技能训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竞赛训练、学生专业社团活动等。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工厂企业中的生产实际问题。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向实验室登预约。

第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工作,并配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八条  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表。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校园网、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为资助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设置一定数额的实验室开放基金,该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按学校有关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有科研项目需使用实验室,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指导开放实验项目,可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方法,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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