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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海南省考试局关于对我校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入场实行“手柄式”安检清身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12月15日(周六)举行,为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通知,海南省考试局决定将我校作为首批试点高校,对考生进入考场实行“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洁身工作,现就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1、考生入场安检是杜绝考生携带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有效措施,希望考生入场时能够积极配合安检工作,营造和谐、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前若考生擅自携带而被监考员查出,只能放在考场外围,由此造成丢失或损失其责任由考生自已负责。 

  3、为了方便监考员进行考前安检工作和考生顺利快速进入考场,请各位考生除了携带考试规定的物品外,尽量不要携带其他考试无关物品,特别是金属类物品,如耳环、项链、多功能金属手表等。 

  4、考生入场前接受安检是每个考生应配合的义务。若故意或扰乱或不配合安检的考生,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考试违规违纪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将其违纪记录载入个人学籍信息档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务处 

                                                            2018125 

    

  打铃时间 

   四、六级考试时间:2018年12月15日 

  第一次打铃:组织考生入场(英语四级考试上午8:30六级考试下午2:30 

  第二次打铃:启封试卷、清点份数、分发答题卡、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英语四级考试上午9:00六级考试下午3:00) 

        第三次打铃考试结束(英语四级考试上午11:20六级考试下午5:25)。 

    

  温馨提示 

    

  各位同学,考试需要携带三证(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如无身份证或学生证请到学院开具证明,同时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即可(上午9:00和下午3:00禁止入考场)。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考前须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和安检,及时处置违禁物品,并按要求在考场对照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学生证、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填写非本人姓名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六、考试过程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摘下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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