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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海大办〔2019〕40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1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热海大办〔2019〕40号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展开放实验立项的原则

第二条  开放实验立项面向学校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开放实验项目设置应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逐步推进、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必须是实验教学大纲以外的内容,并具备综合性、设计性特点的实验人文素质类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除外

第五条  开放实验项目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完成,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方式,必须保证提供充足的实践环境。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学分认定。

 

第三章  开放实验的类别

开放实验以项目为单位,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科研型等。

第七条  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

实验室拟定开放实验项目(教学计划以外的、科普性、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项目)、经学校审核、网上发布供全校学生选择。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八条  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

学生可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学科竞赛训练等实验活动或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进行科学实验。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

主要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第十条  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

校内人文素质实践训练室(含工艺或工作室、琴房等)针对非本专业学生,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开设实验或工艺制作、技能操作等项目(如摄影、乐器演奏等),学生在各人文素质实践训练室自主进行的素质、能力与操作技能的训练,达到初步掌握本项目的制作过程和技巧,完成简易作品制作成果、撰写活动收获。

第十一条  科研型开放实验

主要是面向高年级学生,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四章  开放实验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分管实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或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认真研究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方案、办法、措施,落实好指导教师;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实验活动,充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和实验中心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应有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作为开放实验项目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实验(训)项目的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实验工作量部分费用。面向本二级学院学生开放的实验,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实验工作量补贴由各部门承担;教师科研课题的项目其材料和指导工作量由教师科研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申报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每个实验中心和综合实验室应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由各部门组织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后,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学有特长的学生要求自带实验项目的,可向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审核同意,一并由所属实验室报送《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汇总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并于每年5月底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可到开放实验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院开放实验学生申请表》,直接与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于6月底前交开放实验所在学院,并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主任共同做好录取工作,二级学院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园网上发布),报教务处备案。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及时到开放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立项,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原则上向学科竞赛选手、学习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倾斜。每个学生每学年只能立一个项目,不同学年不能重复相同的项目,已获得其他实验类立项的课题或项目,尚未完成或结题的,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做好日常的管理和记录,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仔细阅读《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安全手册》,注意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并与实验室签署有关安全管理等协议。若损坏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将成绩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录入。在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将成绩汇总后提交教务处,并附上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总结。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开放实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次审批开放实验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及格后可代替校级公共选修课的部分学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每年都得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教务处每年根据各院上报实验室开放项目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以开放实验室项目经费的形式拨到相关学院,用于开放实验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