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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实习是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师范类专业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提高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教师教育技能、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为做好我校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教育实习环节,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实习为我校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活动,是指课堂见习、课堂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或见习、团队活动与课外活动实习或见习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习。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教育实践能力,了解基础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基础教育发展动态等情况,掌握中小学课堂教学方法、学会对中小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技能,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  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教育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制度,以二级学院为主体。

(一)主管校长统筹、部署、协调全校教育实习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育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统筹分配教育实习经费等;统筹组织全校教育实习工作检查、总结和表彰等工作,审核各学院教育实习计划。协调安排实习学校接收学生开展教育实习工作,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宏观监控学生实习质量。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教育实习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负责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落实,制定本学院教育实习计划;负责教育实习大纲、实施方案(具体工作计划)、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的制订,以及带队指导教师的选派、实习基地的落实、实习过程的组织安排、实习效果的检查、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信息反馈等教育实习各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教育实习工作应当争取实习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以保证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育实习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教育实习计划》是根据师范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和实习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关于教育实习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是组织和检查教育实习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育实习大纲的要求,并于实习前将该计划报送教务处。教育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二)实习的基本要求;

(三)实习的单位、时间与地点;

(四)实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

(五)实习的具体日程安排、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名单及组织分工情况;

(六)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

(七)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八)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及接收单位(填写分散实习表)。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教育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条件和实习学生情况制订具体的《实习实施方案》(包括:实习活动具体的专业、人数、分组、内容、时间、地点、指导教师等),并于教育实习开始前一式两份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开展教育实习活动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实习计划表》,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于每学期初下达各二级学院。实习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教育实习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实施,具体起止时间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该专业的特点自行确定。

第九条  《教育实习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施方案(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育实习,均应制订规范的《教育实习大纲》。《教育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目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教材与指导书;大纲说明等。

第四章  教育实习基地的建立

第十条  教育实习基地是教育实习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对搞好教育实习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实习基地应建立在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各二级学院要按“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相对稳定、互利互惠”等原则,与实习单位协商,签订共建基地协议,协议文本(一式四份)送交学校审批。教育实习场所应在满足《教育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予以安排,教育实习场所可在教育实习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不低于1:20的师生比选派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思想作风正、责任心强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带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做好实习动员工作。组织实习师生学习《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教育实习大纲》、《实习实施方案》,明确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时,各专业要组织总结交流,带队指导教师要写出书面总结。学生个人总结,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存档。带队指导教师的书面总结上交教务处存档,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价、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一)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习考核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任何形式的教育实习都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与评定。   

(二)各二级学院要从学生的实习态度、完成任务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评定成绩可依据学生的班主任工作、实习报告、教学表现及社会调查等材料。初评成绩由带队指导教师评定,二级学院对学生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

(三)成绩评定要客观、科学、合理、公正,原则上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率,90分以上的比例以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5%为宜。

(四)凡参加本次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一律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材料收集

为规范实习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教育实习结束后,应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实习实施方案;

(二)实习生教育实习成绩一览表;

(三)实习生实习教案;实习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

(四)实习生实习日记;

(五)实习生实习总结;

(六)实习队实习工作总结;

(七)实习基地相关工作材料;

(八)实习单位的反馈材料;

(九)实习相关图片录像资料以及快报通讯等其他典型材料。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六条 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教育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实习工作。

(二)认真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实习工作实施方案,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实习带队教师全权负责外出实习人员的活动安排,处理校外的一切事宜。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学院和学校请示报告。

(五)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六)在实习期间,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及时上报学院。

(七)认真做好对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价和教育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每一实习队要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及填写教育实习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所在学院,一份上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实习经费报销的必备材料。

第六章  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完成实习任务。尊敬老师,听从指挥,虚心向实习单位老教师学习,关心中小学生,爱护实习单位财物。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实习期间要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1)一天内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2)不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3)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待实习结束后学院组织其重新补做;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地点)。凡未经校、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地点)或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未受教育者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外出游泳。注意公路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实习期间不得有外宿、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也不得在实习宿舍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应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学院。

第二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实习记录,认真备课,实习结束时每人提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及实习教案等材料。实习总结报告应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资料的综合整理与讨论、实习收获及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章  实习经费及报账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拨付,由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各班级进行实习前由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在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方案时,向教务处提出实习经费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将实习总结、部分学生实习材料(实习教案、日记、总结)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实习工作情况,之后由教务处开具实习情况审核意见报告。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凭此报告到财务处进行实习经费销账。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经费申请及报账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将停止其经费申请或报账手续。

1.实习开展过程中,没有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方案及备案的,在实习结束后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至于教务处无法动态跟踪实习情况的,不予以办理经费申请及报账手续;

2.随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安排的实习时间,并未取得变更批准的,不予以办理经费申请及报账手续;

3.专业实习过程弄虚作假的,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实习任务,使得实习生得不到很好锻炼的,无故缩短学生实习时间的,不予以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如有未尽之处的,碰到具体问题时由实习带队教师或二级学院向教务处以书面报告提出请示,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育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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