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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实习是非师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重要实践环节,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专业技能和应用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为规范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确保非师范专业的实习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实习为我校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活动。

第二条  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巩固和拓宽所学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通过接触行业领域和参加行业实践,全面熟悉行业应用领域的新情况和新动态,获取反馈信息,以便更好地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劳动观念,加强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第四条  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更好地结合,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行业需要的人才。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类实习是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模式,以二级学院为主体。

第六条  教务处是全校各类实习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专业实习的规划和相关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分配专业实习经费定额指标。

(三)审查各二级学院专业实习实施方案、实习总结报告及相关上报材料。

(四)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专业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和总结专业实习工作,提出重大改革举措。

(六)协调学校相关部门为专业实习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

(七)负责校外实习基地审批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专业教师、办公室人员和实习班级辅导员组成,负责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大纲,拟定实习实施方案,并于实习前报教务处。

(二)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在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 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2. 实习地点就近,相对稳定。

3. 生产较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较重视,能够基本满足师生食宿要求。

4. 既要保证实习效果和学生安全,又要尽量节省经费开支。5.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校内外实习基地。

(三)选派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队管理组织。各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必须由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1:20左右配备。

(四)督促各实习队按时完成准备工作,实习前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对全体实习生及带队指导教师布置实习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五)检查督促各实习队实习计划的执行,深入实习单位检查了解实习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六)实习结束后,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大会,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及时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七)核定各实习队学生的实习成绩,搜集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反馈意见,分析实习生的实习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八)组织推荐优秀实习生,推荐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上报教务处,由学校进行统一表彰。学院范围内也可适当设置表彰优秀实习生。

第八条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执行实习实施方案中任务要求。

(二)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生活状况和安全问题;协调和处理好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或学校及实习单位汇报情况。

(三)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习期间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组织学生撰写专业实习报告、专题总结,批阅学生实习报告。

(五)专业实习结束后,负责本队实习工作的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组织督促实习生按时填写实习成绩鉴定表,并依据实习生实习期间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写出书面评语。

(七)向学院推荐优秀实习生。

第三章  实习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专业实习实施方案是组织和检查专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本专业自身特点和实习点的具体情况负责制订,并于实习前报送教务处。专业实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基本要求;

(二)实习的单位、时间与地点;

(三)实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

(四)实习的具体日程安排、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名单及组织分工情况;

(五)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

(六)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七)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及接收单位(填写分散实习)。

第四章  实习安排及要求

第十条  专业实习时间安排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许随意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计划。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原则上要求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如因特殊原因要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实习单位接收函,签订安全责任书,填写分散实习登记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单独列入实习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实习准备。实习前,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及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学生认真了解实习实施方案,使每个实习生都对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有关实习期间的生活、工作等问题,做到清楚明白。做好必要的物资条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要注意以下事务:

(一)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实习生按质按量完成实习任务,及时处理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好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实习学生按照实习实施方案安排,在带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安排下,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期间,实习生不得擅自离队,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如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报请带队指导教师批准同意;1天以上的,须由带队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分散实习学生,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不定期的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帮助实习生解决在实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习总结

(一)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生都必须对实习工作做书面总结,填写专业实习的相关表格。

(二)带队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完成对实习学生成绩初步确定,报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三)带队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递交实习队工作总结。

(四)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实习结束两周内完成本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包括实习过程、指导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实习工作的建议等),并上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材料收集

为规范实习工作,各学院在实习结束后,应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实习实施方案;

(二)实习生专业实习成绩一览表;

(三)实习生实习项目指导书;

(四)实习生实习日记;

(五)实习生实习总结;

(六)实习队实习工作总结;

(七)实习基地相关工作材料;

(八)实习单位的反馈材料;

(九)实习相关图片录像资料以及快报通讯等其他典型材料。

第五章  实习成绩考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成绩考核办法: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生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评定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和实习单位领导随时交流考核意见。返校后,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结合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出勤、纪律、思想和业务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平衡,做出必要合理的调整,最后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

成绩的评定按百分制,其中90分以上学生比例不超过25%;实习期间表现很差的学生,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定为不及格。

做好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及推荐工作,按实习总人数的15%推荐到教务处,作为校级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各二级学院也可适当进行学院范围内表彰。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论处: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严重错误的。

(二)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六章  实习经费及报账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拨付,由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各班级进行实习前由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在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方案时,向教务处提出实习经费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将实习总结、部分学生实习材料(一般3人)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实习工作情况,之后由教务处开具实习监管报告。带队指导教师或专业负责人凭此监管报告到财务处进行实习经费销账。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经费申请及报账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将停止其经费申请或报账手续。

(一)专业实习开展过程中,没有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方案及备案的,在专业实习结束后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至于教务处无法动态跟踪实习情况的,不予与办理经费申请及报账手续;

(二)随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安排的实习时间,并未取得变更批准的,不予与办理经费申请及报账手续;

(三)专业实习过程弄虚作假的,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实习任务,使得实习生得不到很好锻炼的,无故缩短学生实习时间的,不予与办理报账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如有未尽之处的,碰到具体问题时由实习带队教师或二级学院向教务处以书面报告提出请示,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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